王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王某
  •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机关:江山市人民政府
  • 复议结果:维持被申请人 2024 年 6 月 18 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核心脉络

  1. 基础事实:2024 年 6 月 4 日,王某购买案涉 “当归桂圆枸杞黄精桑葚胎菊党参红枣黄芪” 产品,6 月 9 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 “我要举报” 入口,以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等为由举报商家。
  1. 市监局处理流程:6 月 9 日收悉举报→6 月 17 日现场核查→6 月 17 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 月 18 日通过 12315 平台告知王某。
  1. 复议程序流程:8 月 17 日复议机关收王某复议申请→8 月 23 日要求补正→9 月 14 日收到补正材料→9 月 24 日受理→10 月 8 日市监局提交答复及证据→11 月 11 日听取王某意见→11 月 19 日作出复议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复议机关认定

1. 程序合法性争议

  • 王某主张:市监局未在 7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受理状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14 条),结案后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违反第 21 条)。
  • 市监局答辩:王某通过 “我要举报” 入口提交申请,属举报而非投诉,无需按投诉程序告知;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作出决定并通过 12315 平台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
  • 复议机关认定:12315 平台分设 “投诉”“举报” 独立入口,王某明知区别仍选择 “举报”,市监局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结果,程序合法,王某主张缺乏依据。

2. 事实认定争议(产品定性)

  • 王某主张:案涉产品是预先定量生产的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 市监局答辩:案涉产品系当归、桂圆等原料本身,商家为方便销售免费分装,未改变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属食用农产品。
  • 复议机关认定:案涉产品样态明确,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市监局认定事实清楚。

3. 举报内容争议(非法添加)

  • 王某主张:案涉产品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先称沙苑子,后自认是当归)。
  • 市监局答辩:现场核查未发现产品含沙苑子,产品作为食用农产品出售,无违法情形。
  • 复议机关认定:王某举报的 “添加沙苑子” 与事实不符,市监局未回应该问题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未影响实体权利,予以指正。

四、复议决定依据

复议机关认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