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必须经投诉人同意才能短信告知?复议机关:短信告知并无不当!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杨某
-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南通路 230 号;法定代表人:于圣筛,该局局长)
-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人杨某 “确认被申请人短信送达终止调解通知行为违法” 的行政复议申请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二、案件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 投诉与告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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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4 日:申请人杨某通过江苏 12345 平台,就某超市产品消费纠纷向被申请人(海陵区市监局)提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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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7 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后,因被投诉人仅同意退款换货、不同意申请人其他请求,且申请人未回复,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杨某送达《终止调解通知》。
- 行政复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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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7 日:杨某以 “短信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 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送达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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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31 日: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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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16 日:复议机关经审理,作出 “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的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主张与复议认定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送达《终止调解通知》是否违法?
1. 申请人(杨某)主张
- 法律依据:援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认为 “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文书需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
- 核心理由:《终止调解通知》属行政文书,被申请人未经其同意、未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直接以短信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法。
- 提交证据:投诉处理详情打印件、超市小票复印件、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图片打印件。
2. 被申请人(海陵区市监局)答辩
- 法律适用区分:处理投诉的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仅要求 “终止调解后 7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未限定 “告知方式”;而申请人援引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针对的是 “行政文书送达”(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 与 “送达” 是不同法律概念,适用规则不同。
- 履职情况: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 “告知义务”,杨某已实际获悉终止调解决定,未影响其权利,程序合法。
- 提交证据:市 12345 政务热线交办单复印件、短信告知图片打印件。
3. 复议机关认定
- 关键区分 “告知” 与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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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仅要求 “告知” 终止调解结果,无形式限制,短信属有效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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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援引的 “需同意 + 签确认书” 规则,仅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 “行政文书送达”(如处罚决定书),本案《终止调解通知》属 “结果告知”,非 “行政文书送达”,不适用该规则。
- 结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杨某主张 “短信送达违法”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复议决定依据与结果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 最终结果:驳回申请人杨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送达终止调解通知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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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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