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黄某
  •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机关:江山市人民政府
  •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人黄某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其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 的行政复议申请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二、案件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1. 基础事实与材料提交
    • 2024 年 4 月 16 日:黄某 在某乙有限公司(被举报人)经营的快手小店购买食品(支付 67.9 元),认为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
    • 2024 年 4 月 23 日:黄某 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有关食品一事》,材料中提及 “诉求赔偿”,结尾载明 “综上,遂举报,望贵局依法查处、并奖励”,同时备注 “由于举报人此号码未开通接发短信功能,请予以书面告知回复”;邮寄面单标注 “内附:举报书两份相关材料”。
    • 2024 年 4 月 25 日:被申请人收到黄某 邮寄的材料。
  1.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监局)处理流程
    • 经查,被举报人(某乙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因 “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2024 年 5 月 6 日:被申请人再次核查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仍无法联系,认定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黄某 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 2024 年 5 月 7 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5 月 10 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向黄某 邮寄书面回复(符合黄某 “书面告知” 的备注要求)。
  1. 行政复议阶段
    • 2024 年 6 月 28 日:黄某 以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 为由,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 2024 年 7 月 5 日: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同日收到后,于 7 月 15 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
    • 2024 年 8 月 21 日 - 23 日:复议机关多次拨打黄某 提供的电话,均无法接通,但案件已审理终结。
    • 2024 年 8 月 27 日:复议机关作出 “驳回黄某 行政复议申请” 的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主张与复议认定

争议焦点:黄某 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 “投诉” 还是 “举报”?被申请人是否需履行 “投诉受理告知” 义务?

1. 申请人(黄某 )主张

  • 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内容:认为《有关食品一事》中明确 “诉求赔偿”(民事权益争议),且要求 “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反映),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 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分别处理。
  • 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4 月 25 日签收,届满日为 4 月 29 日)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但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法。
  • 法律依据支撑:引用某省高院(2019)× 号判决书,主张行政机关收发室签收即视为 “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应按此计算告知期限。

2.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监局)答辩

  • 材料性质为 “举报” 而非 “投诉”:邮寄面单标注 “举报书两份”,材料结尾明确 “遂举报”,核心诉求是 “查处、奖励”,虽提及 “诉求赔偿” 但无具体投诉请求(如赔偿金额、争议解决方式),不符合投诉的法定要件。
  • 处理程序合规:对举报的核查(5 月 6 日)、不予立案决定(5 月 6 日)、书面回复(5 月 10 日邮寄),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 个工作日内核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举报结果告知)的时限要求,无需履行 “投诉受理告知” 义务。

3. 复议机关认定

  • 区分 “投诉” 与 “举报” 的法定要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投诉” 需满足 “消费者权益争议 + 请求解决争议 + 具体投诉请求”,“举报” 需满足 “反映违法线索 + 请求查处”;黄某 提交的材料中,“遂举报、依法查处、奖励” 是核心表述,“诉求赔偿” 仅为笼统提及,无具体赔偿金额、争议事实细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投诉需提供具体请求” 的要求,应认定为 “举报” 而非 “投诉 + 举报”。
  • 黄某 举证不能: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黄某 主张 “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告知义务”,需举证证明其已提出 “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提交了举报材料,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复议范围不符:
因黄某 未提出合法投诉申请,其复议请求 “确认投诉告知违法”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复议范围”,故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复议决定依据与结果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议申请需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申请)。
  1. 最终结果
驳回申请人黄某 的行政复议申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