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决定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刘某某
  • 被申请人: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人刘某某 “撤销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决定(12315 平台举报编号:1410622002025061844152167)” 的行政复议请求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日期:2025 年 8 月 8 日

二、案件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1. 基础事实与举报背景
    • 申请人刘某某向淇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网络课程服务,认为该机构存在 “虚假宣传(承诺 100% 学会、100% 赚钱等未兑现,且无法退费)”“反不正当竞争” 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 2025 年 5 月 29 日:被申请人(淇县市场监管局)因 “通过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该机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将该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非因刘某某举报,系其他案件触发)。
  1. 举报与被申请人处理流程
    • 2025 年 6 月 18 日:刘某某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提交举报,要求查处该机构违法行为。
    • 2025 年 6 月 20 日:被申请人对该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淇县 X1 小区 X2 号楼 X3 单元 X4 楼 X5 室)再次现场检查,敲门无人应答;经小区物业联系房主,房主称该房产为自有居住,未租赁给该机构,仍无法联系机构。
    • 2025 年 6 月 24 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作出 “不予立案” 决定;当日通过电话告知刘某某不予立案理由(联系不到企业,无法核查)。
  1. 行政复议阶段
    • 2025 年 6 月 25 日:刘某某以 “被申请人仅将机构列入异常名录,未责令整改或处罚,属玩忽职守” 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
    • 2025 年 7 月 2 日: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
    • 2025 年 8 月 8 日:复议机关经审查涉案证据(12315 举报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录音、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等),作出 “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的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主张与复议认定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 “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是否合法?(含履职完整性、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性)

1. 申请人(刘某某)主张

  • 履职不完整(玩忽职守):认为机构存在两项违法:一是未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变更地址信息,二是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仅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仅为 “公示违法”),未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未完成法定查处职责。
  • 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主张即使机构当前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应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公告送达)推进,待机构确认地址后再核查,而非直接不予立案。

2. 被申请人(淇县市场监管局)答辩

  • 核查程序已履行:接举报后 5 个工作日内(6 月 18 日 - 6 月 20 日)再次现场检查,通过物业联系房主核实,仍无法找到机构,已穷尽合理核查手段,客观上无法开展后续调查。
  • 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充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因 “无法联系当事人导致核查无法推进”,符合不予立案条件。
  • 程序合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时限要求。

3. 复议机关认定

  • 履职完整性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核查义务 —— 既在举报前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又在接举报后再次现场核查(核实房主信息),因客观上 “无法联系机构” 导致调查受阻,非 “故意不履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 “地址异常” 的合规处理,而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 需以联系到机构核查证据为前提,无法联系时无法查处,不构成 “玩忽职守”。
  • 不予立案合法性认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要求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被申请人 6 月 18 日接举报、6 月 20 日核查、6 月 24 日作出决定,未超时限;因 “无法联系当事人导致无法核查违法线索”,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 “依法可不予立案” 的情形,法律适用正确。
  • 程序合规性认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满足 “5 个工作日内告知” 的法定要求,程序无瑕疵。

四、复议决定依据与结果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1. 最终结果: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