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刘某
  •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机关:江山市人民政府
  •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1. 基础事实与举报提交
    • 2023 年 11 月 23 日:刘某在某商行拼多多店铺购买垃圾袋(支付 10.5 元),认为涉案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属假冒伪劣产品。
    • 2023 年 11 月 25 日:刘某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 “我要举报” 入口提交申请,诉求包括 “对商家处罚 +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同时含举报与权益争议诉求)。
  1. 被申请人(市监局)处理流程
    • 2023 年 12 月 8 日:市监局对某商行经营场所及网店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但网店页面有 “驱蚊防异味” 等宣传;同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以 “涉案事项非本部门职权” 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2023 年 12 月 11 日:市监局通过 12315 平台告知刘某不予立案结果,并建议其向农业主管部门反映(因涉案产品属农药范畴,归农业部门监管)。
  1. 行政复议程序流程
    • 2023 年 12 月 9 日:复议机关收到刘某复议申请,以 “材料不全” 为由当日要求补正(需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明确复议请求)。
    • 2024 年 1 月 5 日: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1 月 11 日依法受理。
    • 2024 年 1 月 12 日:市监局收到复议答复通知;1 月 18 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及证据。
    • 2024 年 2 月 5 日:复议机关收到刘某书面意见;3 月 5 日作出 “驳回申请” 的复议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主张与复议认定

1. 争议焦点 1:市监局是否需对 “投诉事项” 履行受理告知义务?

  • 申请人(刘某)主张
其在举报材料中包含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的投诉内容,属 “同时提出投诉与举报”,市监局未在 7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构成程序违法。
  • 被申请人(市监局)答辩
    1. 刘某通过 “我要举报” 入口提交申请,且平台 “举报须知” 明确 “请勿在举报中含投诉内容”,刘某明知规则仍选择该入口,应视为 “举报” 而非 “投诉”;
    1. 涉案产品属农药范畴(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监管职责归农业部门,市监局无投诉调解或举报查处职权,无需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
    1. 平台规则限制 “投诉与举报不可同单处理”,市监局按举报程序处理合法,且已告知刘某主管部门,未增加其义务。
  • 复议机关认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投诉” 需以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为核心,“举报” 需以 “反映违法线索” 为核心,二者定义、程序不同;刘某明知 12315 平台分设 “我要投诉”“我要举报” 独立入口,且 “举报须知” 明确禁止举报含投诉内容,仍选择 “举报” 入口,应认定其提交的是 “举报” 而非 “投诉”。
同时,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市监局单独提出符合要求的 “投诉申请”,故市监局无义务对 “不存在的投诉事项” 履行受理告知义务,刘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 争议焦点 2:市监局对举报的处理是否合法?

  • 被申请人(市监局)答辩
市监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11 月 25 日收举报→12 月 8 日核查 + 不予立案),5 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12 月 11 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核查时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结果告知时限),程序合法;且涉案产品属农药,归农业部门监管,不予立案及指引主管部门的处理符合职权划分。
  • 复议机关认定
市监局对举报的处理 “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未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

四、复议决定依据与结果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驳回申请”),认定刘某的复议申请不符合 “有明确投诉申请事实” 的受理条件,故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