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请求撤销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信息

  • 申请人:王某
  •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机关:海盐县人民政府
  • 复议结果:驳回申请人王某 “撤销被申请人 12315 平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处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
  •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日期:2023 年 7 月 12 日

二、案件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1. 基础事实与投诉提交
    • 2023 年 3 月 31 日:王某因生活消费,在海盐县某生活超市购买 “小粉片”“五彩虾片” 各一袋(每袋 2.4 元),认为产品存在 “容器外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与内部合格证生产日期不一致,涉嫌虚假标注、延长保质期” 问题;当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 “我要投诉” 端口提交投诉,诉求为 “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并附产品标签 / 合格证照片、收银小票等证据。
  1.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监局)处理流程
    • 2023 年 4 月 3 日:市监局对被投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 2023 年 4 月 6 日:市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通过 12315 平台告知王某 “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距收到投诉 5 个工作日,未超 7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
    • 2023 年 5 月 10 日:因被投诉超市出具《拒绝调解说明》,明确拒绝调解,市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 “终止调解” 决定,并通过 12315 平台向王某反馈(标注 “经营者陈述称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1. 行政复议阶段
    • 2023 年 5 月 18 日:王某以 “市监局事实认定不清(未认定商家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未告知是否立案属程序违法” 为由,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理结果并责令重新处理。
    • 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涉案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家营业执照、拒绝调解说明、12315 平台截图等),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作出 “驳回复议申请” 决定。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各方主张与复议认定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对王某投诉的处理是否合法?(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性)

1. 申请人(王某)主张

  • 事实认定不清:认为超市产品 “外标签与内部合格证生产日期不一致”,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市监局未认定该违法事实,仅以 “经营者陈述无问题” 结案,属认定错误。
  • 法律适用错误:未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商家进行查处,未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初步证据应立案)启动立案程序。
  • 程序违法: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立案,侵害其知情权。

2.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监局)答辩

  • 受理与告知合规:收到投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终止调解后及时反馈,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时限要求。
  • “无问题” 表述非结论:12315 平台回复中 “经营者陈述称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引述商家拒绝调解的理由,并非市监局对 “是否违法” 的认定。
  • 投诉与举报程序区分:王某通过 “我要投诉” 端口提交申请(诉求为民事权益争议解决),未通过 “我要举报” 端口反映违法线索;根据 12315 平台规则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投诉侧重 “民事纠纷调解”,举报侧重 “违法线索查处”,二者程序不同,市监局无需针对 “投诉” 履行 “立案告知” 义务(立案告知是举报程序要求)。

3. 复议机关认定

  • 投诉与举报的核心区分
12315 平台明确分设 “我要投诉”(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与 “我要举报”(查处违法)端口,王某阅读并同意 “投诉须知”(载明 “请勿在投诉中含举报内容”)后,通过 “我要投诉” 端口提交申请,诉求均为民事权益主张,应认定为 “投诉” 而非 “举报”,市监局按投诉程序处理合法。
  • 终止调解程序合规
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市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程序无瑕疵;王某主张 “未认定违法”,实质是混淆 “投诉调解” 与 “举报查处”—— 投诉程序仅解决民事争议,不涉及违法认定与立案查处,市监局无义务在投诉程序中作出 “是否违法” 的结论。
  • 复议范围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市监局的终止调解行为属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王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四、复议决定依据与结果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1. 最终结果: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