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洒退一赔三打假思路
打假思路
首先我们要知道,花洒是需要标注水效标识的,主要依据是:

根据该通知,花洒(淋浴器)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出厂的花洒,应当最晚在2023年7月1日加贴水效标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23年7月1日之后购买到了无水效标识的花洒,就属于买到了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要求退赔:
如花洒外包装无产品标签信息(厂家厂址),则只能找商家退赔;
如花洒外包装有厂家厂址等信息,可以同时找商家、厂家追赔。
法律依据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标注水效标识的要求)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
最小包装" 通常指直接接触单个产品并随产品一起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独立包装单元。
该条款使用了 "或者" 连接词,表示生产者可以选择在产品本体上标注,也可以选择在产品最小包装上标注,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符合基本要求。
对于体积较大、结构简单的产品(如大型洗衣机),通常直接标注在产品本体上
对于体积较小、有独立包装的产品(如花洒、水嘴),通常标注在最小包装上
总之,判断花洒产品是否合规,关键在于单个产品的独立包装是否标注了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打假实战
2025年10月30日投诉举报,用时一个月下车

收到的文书
投诉拒调,举报要求提交视频证据
限期提供购物视频原始载体,通过线上发送了视频证据
经局长审批,举报延期处理

未下车案件
根据地方不予处罚清单(《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违法轻微,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