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超期未立案,程序违法复议案例

刘某甲不服淇县卫健委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

淇县人民政府作出淇政行复〔2025〕44号行政复议决定,就申请人刘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审理结论,确认淇县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该复议决定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申请人若不服此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件源于刘某甲的就医纠纷。2024年4月至6月,刘某甲在河南某甲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宋某某持临床医师资质却采用中医方法为其诊疗,术后刘某甲身体出现严重损害,肝功能、肾功能急剧恶化,需依靠透析维持生命。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甲委托家属刘某乙自2024年12月起,多次通过鹤壁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卫健委相关渠道反映情况,2025年2月13日正式提交《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申请书》,明确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对医院及宋某某超范围行医等行为予以处罚,并书面答复其提出的15条具体诉求。

基于上述情况,刘某甲向淇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核心诉求包括两项:一是确认淇县卫健委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等未依法履职行为;二是责令淇县卫健委重新调查河南某甲医院及宋某某的违法事实,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撤销此前对15条诉求的回复并依法重新答复。

针对刘某甲的诉求,淇县卫健委作出答辩,称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情形。卫健委表示,自2025年1月接到投诉线索及市长热线交办单后,便组织专人开展调查,2025年3月19日正式立案,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间多次组织电话调解,因刘某乙不同意见面,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已针对15条诉求作出书面回复,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同时,卫健委质疑申请人主体资格,认为刘某乙未提供有效委托授权手续,无法充分证明其有权代表刘某甲处理投诉事宜。

经淇县人民政府核查,案件关键事实清晰明确。2025年2月13日刘某甲提交申请后,鹤壁市卫健委于次日将该事项转办至淇县卫健委;3月18日,淇县卫健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共识,但未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调解;行政处罚流程方面,卫健委于3月19日立案,3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5月19日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对河南某甲医院罚款18000元,对宋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0元;5月20日,卫健委向鹤壁市卫健委报送了针对15条诉求的回复材料。

复议机关结合核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认定:行政调解方面,淇县卫健委作为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的主体适格,但未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方面,卫健委虽完成了调查、处罚等核心工作,但从2月14日收到申请至3月18日决定受理,间隔超过一个月,明显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受理及立案期限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明确,刘某甲通过12345热线提出诉求不等同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其履责申请时间应以卫健委收到书面申请书的2月14日为准。

综合全案情况,淇县人民政府认为,淇县卫健委已完成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核心工作,责令其再次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最终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核心结论显示,淇县卫健委虽履行了调解、处罚等基础职责,但因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存在履职拖延问题,被确认程序违法;而刘某甲提出的重新调查、重新处罚、重新答复等诉求,因缺乏充分依据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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