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实务中,不少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向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后,迟迟未收到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这种“沉默”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要厘清这一问题,需结合《行政复议法》核心条款、典型案例及实务操作规范综合分析,不能简单以“未告知”直接判定违法。
一、核心法律规则:“不拒绝即受理”的立法逻辑
判断司法局未告知受理与否是否违法,首要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与民事纠纷中“立案需明确告知”不同,行政复议制度基于效率与监督属性,确立了“视为受理”规则,对复议机关的告知义务作出了限定性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一方面,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有法定告知义务,需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还需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另一方面,若审查期限届满(即收到申请后第5个工作日结束),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即便未发送任何书面文书,该复议申请也自动视为受理。
这一规则的核心逻辑的是:法律仅强制约束复议机关的“否定性决定”告知义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明确条款要求必须以《受理通知书》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换言之,“不拒绝即受理”是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的基本原则,未送达受理告知文书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典型案例印证:未告知受理不必然构成违法
李某融与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恰能直观印证上述“不拒绝即受理”规则的司法适用。申请人李某融因淮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28日向某区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由该区司法局具体承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信函于7月1日被区政府签收。但直至法定期限届满,李某融既未收到区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也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告知,遂以区政府“未履行受理告知义务”为由,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主张区政府行政程序违法。
上级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某区政府于7月1日签收申请后,已于7月2日完成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当日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步向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该案已进入正常审理程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于7月9日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最终,上级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认定: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审查期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涉案申请已依法视为受理,且区政府已依法推进后续审理流程,虽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不构成行政违法,据此驳回了李某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该案清晰传递出行政复议实务中的核心裁判思路,与前文法律规则形成精准呼应:判断司法局(或其承办的政府复议事项)未告知受理是否违法,核心不在于是否出具书面受理文书,而在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是否依法推进案件审理。只要复议机关未超出5个工作日审查期,且无消极履职、拖延审理等情形,即便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也符合“不拒绝即受理”的立法精神,不构成违法。
三、实务边界:法定底线与裁量空间的区分
需注意的是,“未告知受理不违法”并非绝对,需区分“法定底线”与“实务裁量”,避免复议机关以“视为受理”为由规避法定职责。
从法定底线来看,以下两种情形仍可能构成违法:一是超出5个工作日审查期未作任何处理,既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不推进审理,即便适用“视为受理”规则,超期审查本身已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二是审查后消极拖延履职,虽视为受理,但长期不送达相关文书、不推进案件审理,属于“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纠正。
从实务裁量来看,部分地区已通过工作规范细化受理告知流程。如《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明确要求,立案后需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收件回执》,注明收到材料情况及受理状态。这类地方规范属于复议机关的内部操作指引,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但若未严格执行,仅属于程序瑕疵,不必然构成违法,除非该规范被明确设定为强制性义务。
四、申请人权利保障:如何应对“未告知受理”情形
面对司法局未告知受理与否的情况,申请人无需过度纠结“是否违法”,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身权利:
- 确认“视为受理”节点:自司法局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若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即可认定申请已被受理,无需等待书面通知。
- 主动核实案件进度:可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司法局询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告知案件承办人及推进节点,复议机关有义务回应合理疑问。
- 依法主张权利救济:5个工作日审查期届满未作不予受理决定,即视为受理,此阶段无进展属正常情形,申请人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仅当受理后,复议机关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普通程序60日、简易程序30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且需书面告知)仍未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向上级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要求责令纠正。
五、结论:未告知受理≠违法,核心看履职边界
综上,向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未收到受理告知文书,不能直接认定司法局行为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视为受理”规则,只要5个工作日审查期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即自动受理,未告知并非违法。
真正的违法边界在于复议机关是否超出审查期限、是否消极拖延履职。对于申请人而言,重点应关注案件是否依法推进,而非单纯追求受理告知文书;若遇复议机关超期履职或不作为,可依法通过层级监督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规则既兼顾了行政复议的效率需求,也为申请人权利保障划定了清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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