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向市监局、卫健委、工信部等执法部门举报以后,这些执法部门是否有将举报的处理结果(处罚结果)告知的义务呢?
针对于市监局,主要还是看法律法规有无相关规定必须将处罚结果告知举报人(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不告知即违法)。
市监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省级:《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管辖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应书面请求)
省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转交告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告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大概只有14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告知,这些市场监管领域法规要求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如投诉举报的事项是以上相关事项,则办结后必须依法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即可复议。
如果遇到不属于上述领域的投诉举报,可能会被市监局回复以下内容
- 我局已在2025年3月16日对诉求人进行了立案告知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相关处罚决定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公示,诉求人可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登陆该系统查询。感谢你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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