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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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 行他字第 14 号) 中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查处,对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举报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投诉、举报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投诉举报的定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区分:投诉是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举报是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情形一)

若因购买商品收到侵害、权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则属于该条款的 “投诉”。

例如向市监局投诉、举报,要求调节、赔偿,查处。

虽然市监局表述为 “举报”,但是因自身购买商品受到侵害,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要求行政机关(如市监局)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 该解释中的“投诉” 范畴。

根据前述条款第(五)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与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据此主张相关权利(如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情形二)

若仅为 “举报”(未购买商品、无自身权益关联),则不属于该条款的 “投诉”。

例如:市民发现某药房销售假药劣药,但本人未购买、未被侵害自身权益,仅向市监局举报要求查处,此时举报人不具备该条款下的利害关系。

 

总结

只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无论是投诉” 还是 “举报”,都属于该解释所指的 “投诉”,否属于该条款所指的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情形。

 

职业打假人的特殊情况

职业打假人作为举报人,其复议或诉讼资格判定标准如下:

1、具有申请资格的情形

消费后举报: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发现问题并举报,认为处罚过轻影响其求偿权

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能证明因被举报商品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举报奖励权受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未获得应有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

2、不具有申请资格的情形

纯举报获利:仅以获取举报奖励为目的,与被举报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

"反射利益":仅因行政处罚可能间接改善市场环境而申请复议

职业性索赔:以反复、大量投诉举报为业,超出合理消费范畴

 

具体分析

处罚过轻或者不处罚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的资格?关键在于职业打假人能否证明:其举报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仅为获取奖励,行政处罚过轻与其个人权益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举报行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

 

若职业打假人仅以 "未获得奖励" 为由认为处罚过轻并申请复议,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不直接影响举报人个人权利义务。举报奖励是对举报行为的鼓励,而非对处罚结果的 "分成",处罚轻重与奖励金额无必然联系

 

结论

职业打假人作为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取决于其举报目的是否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作为举报人,只有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因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而举报的情况下,才具备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资格。

若仅因未获得举报奖励或认为处罚过轻而申请复议,且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复议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建议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事实依据

在答复中明确指出:若仅以未获奖励为由认为处罚过轻,不属于法定复议受理范围

 

总之,职业打假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核心不在于其 "职业打假人" 身份,而在于其举报目的和与被举报事项的利害关系。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举报和复议申请,既保障公民举报权,又防止权利滥用。

 

释法析理:行政程序中“举报人主体资格”判断的法律逻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