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被处罚了,不交罚款会怎样?

在打假过程当中,当我们举报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后(一般90个自然日内),行政机关(比如市监局、卫健委)会作出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决定无非就二种情况,一种是对商家不予处罚,这种情况并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另一种决定就是决定对商家作出处罚,此时可能会遇到商家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甚至识图闭店逃避处罚,那遇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我们要清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定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商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此种情况即符合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此时距离作出处罚决定已经过了半年,此时市监局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作出处罚决定书后的第6个月到第9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商家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又如何计算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个自然日未提出行政诉讼则丧失行政诉讼权。遇到此种情况,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的三个月之内。

如果商家提出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又如何计算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一)如行政诉讼经过一审程序,双方均未上诉。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三个月内;(上诉期内未上诉,上诉期过开始计算3个月之内)

(二)如行政诉讼经过二审程序。在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因二审是终审程序,文书送达即生效,无需额外等待上诉期,故从送达日起算三个月执行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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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行政机关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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