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馆非法行医、未备案被处罚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传统的中医养生保健在当下逐渐成为新时尚。闲暇之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进中医养生馆或前往中医诊所寻求调理身体的良方。然而,部分场所存在非医师行医或未经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扰乱了中医养生保健市场秩序。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宣传噱头吸引前往就医,为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两起反映当前中医养生乱象的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非医师行医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吴某印投诉称:某区三合爱灸保健服务部提供针灸和艾灸服务,一刘姓男子先后为其扎银针和艾灸,怀疑不是一家医疗机构,要求调查。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为一楼带地下室共两层,一楼为接待场所,地下室摆放推拿床9床和烤灯若干,床旁柜上见艾灸盒和艾绒条。场所内未见针具、药品及宣传治疗广告。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但其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而经营者刘某某也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找到部分“三合中医诊疗单”及填写有“小针”项目的纸张。通过核实诊疗单、微信支付记录并向现场到店消费者吴某红证实,确认诊疗单内容及填写有“小针”的纸张是其为吴某红及其他人实施“扎银针”和用采血针放血的记录用纸,同时刘某某提供吴某印和吴某红扎银针的微信收费记录,共收取2人扎银针费用3729元。

最终,该市卫生健康委对刘某某的非医师行医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729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规定,非法行医主体主要为“人”而非“机构或字号”,同时个体工商户和其经营者是同一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地位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故将刘某某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违法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

涉案场所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经营人员曾为消费者实施扎银针和艾炙。对于艾灸是属于治疗还是保健行为很难判定,但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中均明确禁止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内开展针刺技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讨论后一致将艾灸服务费用不认定为违法所得。对吴某印和吴某红的付费情况逐笔核实,最终确认违法所得3729元并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违法所得为3729元,最终确认罚款为3万元。

 

卫健提醒

虽然当前国家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准入渠道与具备中医药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有所放宽,但还是有部分人员心怀侥幸,借着开设养生保健馆的名义,试图逃避监管,进行非医生行医的违法越界行为。对此,群众应擦亮眼睛,就诊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注意查看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是否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切忌乱投医,耽误病情。

 

案例二: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案情简介

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店有穿白大褂人员在为患者诊脉,经现场检查发现:邓某某正在为高某某诊脉并开具中药处方,该药店一楼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处方药品等。从该药店中药房找到2023年2月3日至2月17日8份医师署名为“邓某某”的中药处方及配套销售单,总金额为2118.04元。同时查到当天患者高某某中药处方1份,医师署名“邓某某”,销售单金额314.9元。上述9份处方金额共计2432.94元。该药店出示邓某某《医师资格证书》显示其为临床执业医师,不能出示邓某某《医师执业证书》。该药店出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未能出示《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在询问药店店长段某某时了解到该药店计划申办中医诊所,现正在筹备中,并提交了拟申办诊所负责人杨某的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未查询到其医师资格证信息和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最终,某市卫生健康委对连锁药店未经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32.94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药店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于2023年4月4日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违法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本案中,某连锁药店为患者提供的是中药诊疗服务和中药药事服务,符合该条的范围。而该连锁药店正在申请中医诊所的筹备过程中,负责人杨某资质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执业超五年年限,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的要求,属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本案中行医者邓某某经核实不具备行医资质,按照非医师行医另案处理,考虑到非医师行医的罚款额度最低是2万元,而邓某某为药店聘用并安排工作,诊治费用由药店收取,且在调查中邓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若药店的罚款额度低于被聘用人员则存在不公正、不合理,最终合议决定予药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卫健提醒

中医诊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而公众在选择中医诊所就医时时,应注意查看其是否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凭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此外,还要注意查看诊所的备案范围与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