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生活美容机构,不要触犯非法医疗美容红线

以案释法 | 生活美容机构,不要触犯非法医疗美容红线

本案为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和美容师非医师行医案,一案双罚,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生活美容店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案例,违法事实清楚,案情清晰明了。但案件背后折射出来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称某生活美容机构为自己点痣、祛痣,造成不良后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聘用美容师为顾客开展点痣、祛痣的医疗美容服务,点痣使用的“植物古方药水”,未标示生产厂家、品牌及说明书等信息。

美容师和顾客均提到使用药水点痣后表皮结痂、脱落,顾客后期在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手术、面部留下疤痕,前来接受调查时仍未拆线。经调查,该机构负责人及美容师承认为顾客开展点痣、祛痣,为顾客办储值卡后的赠送项目,没有收费。

处理结果

本案中的“点痣”行为,造成顾客面部表皮结痂、脱落,依据卫生部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属于医疗美容微创治疗项目中的“化学剥脱”。该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机构聘用的美容师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生活美容机构为了达到招揽顾客的目的,做一些祛痣、点疣等貌似简单的服务,却触犯了非法医疗美容的红线。以本案为例,调查询问过程中,美容师坦然承认“我能给顾客点痣”,显然没有意识得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医疗美容。这些生活美容机构利用顾客的消费心理,用看似生活美容实为医疗美容的项目招揽和诱导顾客,达到营利目的.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将持续加强对生活美容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医美的违法行为,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区分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敦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