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店铺 价格欺诈 被处罚

价格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7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在美团平台的店铺中展示有“口腔检查,¥15.8,1.1折,¥150”“超声波洗牙+抛光,¥59.9,3.0折,¥200”等20个团购项目。经查,上述“口腔检查”“超声波洗牙+抛光”等团购项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标注的划线价格无依据,也未有实际成交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1日,该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是民生之需,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虚构划线价格,采取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教育警示部分商家要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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