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有违法所得反而被罚的更少?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该法规第七条规定,若商家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则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若商家违法所得4000 元,则没收违法4000元并处最高5倍2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损失2.4万元。
但有一个 “反常现象”:若商家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该条规定,罚款起点竟是 5 万元,远高于有违法所得的2.4 万元。
“凭什么有违法所得反而被罚得更少?无违法所得反而罚的更高?这不是鼓励违法赚钱吗?” 不少人发出这样的疑问。看似 “有失公平” 的罚款差异,其实藏着立法者对 “实质公平” 的深层考量。
两种情况的 “真实惩戒力度” 大不同
要理解这种差异,关键要算清 “总损失账”—— 法律对违法者的惩戒,从来不是只看单一罚款金额,而是看 “综合惩戒力度” 与 “违法情节” 的匹配度,也就是处罚得当。
1. 有违法所得:“没收 + 罚款” 的双重惩戒,让违法者 “吐回赃款再挨罚”
当商家有违法所得时,处罚是 “组合拳”:
- 第一步: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剥夺非法获利(本案 4000元),相当于 “把赚的黑心钱吐出来”;
- 第二步:按比例罚款—— 在没收基础上,再按违法所得 5 倍罚款,惩罚违法行为本身。
两者相加,商家的实际损失是 “没收金额 + 罚款金额”,本案合计 2.4 元。这种处罚逻辑从根源上杜绝 “违法成本低于收益”,绝对 “得不偿失”。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商家违法所得 为2万元,则会被没收违法2万元并最高处罚10万元,此时总损失12 万元,此时罚款金额高于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下限5万元。所以只有当商家违法所得不够多的情况时,有违法所得反而会被比无违法所得罚的更少。
2. 无违法所得:“高额固定罚款” 兜底,不让违法者 “白违法”
若商家没有违法所得(比如虚假宣传但未成交、涨价后没人购买),虽然没赚到钱,但违法行为已经实施,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任。
这时,由于没有 “违法所得” 可没收,法律只能通过 “高额固定罚款”(5 万 - 50 万元)来弥补惩戒缺口:本质是 “即使没拿到好处,闯了祸也要付出沉重代价”,避免违法者因 “没获利” 而逃脱惩罚。
“无违法所得” 的实际损失远高于有违法所得,不存在 “鼓励违法赚钱” 的逻辑,反而能覆盖所有违法场景。
三、立法逻辑:不是 “厚此薄彼”,而是 “过罚相当”
这种罚款差异的核心是《行政处罚法》的 “过罚相当” 原则 —— 处罚力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匹配,而非简单追求 “数字公平”。
在处罚的考量中,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看是否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要看是否有无从重处罚的情形
- 有违法所得的本质:“获利型违法”
商家通过违法行为赚钱,核心惩戒目标是 “让违法者亏掉利润、再受惩罚”,所以用 “没收 + 比例罚款” 的组合,既剥夺非法收益,又适度惩戒,避免 “罚得太少,违法者仍有盈余”。
- 无违法所得的本质:“行为型违法”
商家虽未获利,但违法行为已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比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核心惩戒目标是 “用高额罚款警示,不让违法者‘零成本违法’”。如果此时仍按 “比例罚款”,会因 “无所得” 导致罚款为 0,法律就成了 “纸老虎”。
- 最终目标:让 “违法不划算”
无论是 “双重惩戒” 还是 “高额兜底”,立法的终极目的都是让违法者 “付出的代价远超可能获得的收益”:
- 想靠违法赚钱?“没收 + 罚款” 让你 “赚的不够罚”;
- 就算没赚到钱?“高额罚款” 让你 “闯祸必买单”。
四、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了解这一逻辑后,消费者无需担心 “法律偏袒违法者”:
- 若遇到商家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直接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
- 保留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核查违法所得,给予对应处罚;
- 若商家因 “无违法所得” 被重罚,本质是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消费者。
五、总结:看似 “反常” 的罚款,实则是最公平的设计
所谓 “有违法所得罚款低、无违法所得罚款高”,只是表面数字的反差。背后是立法者对 “实质公平” 的精准把控 —— 既不让违法者靠 “赚钱” 逃脱重罚,也不让违法者因 “没赚钱” 逍遥法外。
法律的公平,从来不是 “一刀切” 的数字对等,而是 “违法行为有多大危害,就付出多大代价” 的精准匹配。这种看似 “反常” 的罚款逻辑,恰恰是守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