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后,市监局必须去现场检查吗?

先说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法定职责是 "核查" 举报线索,而不是 "必须现场检查"。核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核实等多种形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核查的时间要求(十五个工作日内),但没有规定必须采取哪种具体的核查方式。
现场检查是市监局的职权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核查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证据已经比较充分的情况,市监局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完成核查工作。只有在必要时,才会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核查的定义

核查的目标是求证投诉举报是否属实,即指认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启动核查程序的条件是“发现违法线索”(应指根据现有证据或者材料,认为可能存在违法)。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首先应判定是否存在违法线索,有违法线索则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若无需通过现场检查即可以完成全面调查,则不需要去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全面调查”是指立案后的案件调查要求,由于核查也属于案件调查的组成部分,故“全面调查”原则也适用于核查阶段。

核查方式的多样性

市监局核查举报线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实地查看。
  • 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 调取证据: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材料核实: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被举报人提交的说明进行审查。
  • 抽样取证: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抽样检验。
  • ...

现场检查的适用情形

市监局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进行现场检查:
  • 举报内容涉及需要实地查看的违法场景(如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展示等)
  • 需要收集现场证据(如假冒伪劣商品、违法广告等)
  • 被举报人不配合其他核查方式
  • 案件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

举报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参与市场监管人员现场查处违法行为?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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