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案例: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仅为一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针对履责申请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一、基本信息

  • 案号:(2024)京行终 2623 号
  •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 裁判层级: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 裁判日期:2024 年 6 月 28 日
  • 核心争议:12345 平台对李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石景山区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二、案情核心脉络(按时间线梳理)

  1. 基础投诉与首次履职告知
    • 2023 年 3 月 10 日:李某某通过 “劳动保障监察二维码”,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景山区人社局)投诉北京克赛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求为 “支付不提供劳动合同续订文本的赔偿金 2.7 万元及加付赔偿金 2.7 万元”。
    • 2023 年 5 月 11 日:石景山区人社局电话告知李某某,其投诉事项 “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建议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1. 12345 平台反映与回复
    • 2023 年 7 月 14 日:李某某就上述同一事项,再次通过 12345 平台(公众号)反映,寻求解决。
    • 2023 年 7 月 20 日:12345 平台石景山区分中心向李某某回复,转述石景山区人社局的意见(“诉求超出监察职责,建议劳动争议程序”),未作出新的实质性处理。
  1. 行政复议与诉讼阶段
    • 2023 年 12 月 28 日:李某某对 12345 平台回复不满,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政复〔2023〕346 号),以 “12345 回复属重复解释,未影响权益,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 一审阶段:李某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 “12345 回复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阶段:李某某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案件终审。

三、核心裁判要旨(法院核心观点)

  1. 12345 平台的法律定位
依据《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条,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及网络平台是 “受理诉求的主渠道”,功能是 “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诉求” 的 “为民服务机制”,本质是 “便民利民的沟通渠道”,而非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机关”,不代替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1. 12345 回复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 12345 平台的回复,仅是 “转述已有行政机关(石景山区人社局)的履职意见”,未作出新的实质性处理决定,属于 “重复解释说明”,而非 “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履责申请作出的新行政行为”。
  1. 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 12345 回复未创设、变更或消灭李某某的权利义务(其权益已由石景山区人社局 2023 年 5 月的电话告知确定),故不具备行政行为的 “处分性”,不属于复议 / 诉讼范围。
  1. 复议申请驳回的合法性
石景山区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驳回李某某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因 12345 回复不属复议范围,其复议申请缺乏受理基础。

四、法院审理逻辑(一审与二审一致)

审理层级
核心论证路径
一审法院
1. 12345 平台是 “便民服务渠道”,非 “履职决定机关”;2. 12345 回复是 “转述意见”,未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3.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
1. 援引《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强化 12345 “便民服务机制” 的定位;2. 明确 “12345 转办回复≠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不具备可诉性;3. 认可一审法院对 “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 的认定,维持驳回裁定。

五、典型意义(与此前主流观点的呼应)

本案进一步印证了北京地区对 12345 热线回复可诉性的 “主流裁判立场”,与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案例、西城区人民法院入选《中国法院 2023 年度案例》案例的观点一致,核心强化两点:
  1. “便民服务” 与 “法定履职” 的严格区分:12345 平台仅负责 “转办、反馈”,不具备作出实质性行政决定的职权,其回复若未超出 “转述已有履职意见” 的范畴,均不属复议 / 诉讼范围;
  1. “权利义务影响” 的核心判断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看是否 “实质影响权益”—— 重复告知、进度反馈类回复因无新的处分内容,均不满足受案条件。
对公众而言,本案再次提示:针对已获行政机关明确履职告知的事项,重复通过 12345 平台反映,难以通过复议 / 诉讼获得新的救济,应优先选择法定渠道(如劳动仲裁、针对原履职行为复议)解决争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