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12345作出的答复是否可诉?
一、核心结论: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关键区分 “便民服务回复” 与 “法定履职行为”
12345 热线回复是否纳入行政复议 / 诉讼范围,无统一答案,核心取决于回复内容是否构成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行政行为”。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 “单纯便民服务类回复不可诉 / 不可复议”,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回复具备正式行政行为特征、接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等)。
二、主流观点:12345 热线 “便民服务类回复” 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1. 裁判依据与核心逻辑
- 12345 热线的定位属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12345 热线是 “政府与群众沟通的便民渠道”,功能是 “统一受理诉求、协调督促办理”,不代替部门法定职能,本质是 “服务中转平台” 而非 “履职决定机关”。
- 回复的法律性质:此类回复多为 “进展告知”“情况说明” 或 “转办反馈”,未直接创设、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 “处分性”(即不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2.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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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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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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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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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平台回复是 “便民服务反馈”,非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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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入选《中国法院 2023 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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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便民沟通” 与 “法定履职”,12345 回复仅为诉求办理进度告知,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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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 15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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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热线是 “政务服务便民平台”,其答复不同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申请作出的履职行为;通过 12345 投诉不等同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履责申请,故回复不属于复议 / 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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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观点:12345 相关回复构成 “法定履职行为” 时,可复议、可诉讼
1. 适用情形与核心判断标准
当 12345 热线相关回复满足以下特征,可能被认定为 “行政行为”,纳入复议 / 诉讼范围:
- 主体与形式合规:回复由具体行政机关(而非 12345 平台自身)作出,且加盖机关正式印章(体现职权属性);
- 内容具备处分性:回复明确对当事人的履责申请(如投诉、举报、补助申请等)作出 “同意 / 拒绝”“立案 / 不予立案” 等实质性决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
- 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回复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而非单纯转办或进度告知。
2.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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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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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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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 28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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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平台将当事人 “大龄村医生活补助申请” 批转至淮安区卫计委,该委通过平台作出处理意见并加盖办公室印章,应认定为 “针对特定申请的履职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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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12345 接线管理机关 “不予受理决定” 的可诉性
12345 热线的 “接线管理机关”(如政务数据管理局)直接作出的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与 “承办机关的办理进度回复” 性质不同,司法实践中未完全否定其可诉性: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 6408 号
- 案情:吴某毅向揭阳市 12345 平台投诉,接线管理机关(揭阳市政务数据管理局)以 “不属于《广东省 12345 热线管理办法》受理范围”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吴某毅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吴某毅仍不服起诉。
-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未以 “12345 回复不可诉” 驳回起诉,而是审查复议决定是否满足当事人诉求;二审、最高院均维持一审判决,间接认可 “接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 可纳入诉讼审查范围(核心因该决定直接否定当事人诉求受理资格,影响其权利行使)。
五、实操建议(公众与行政机关双向指引)
1. 对公众:避免依赖 12345,优先选择法定履职途径
- 若需主张权利(如投诉消费纠纷、举报违法行为、申请行政补助),直接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如向市监局提交投诉书、向卫健委提交补助申请),留存提交证据(邮寄回执、签收记录);
- 若通过 12345 反映诉求,关注后续 “承办机关的正式处理决定”(而非平台中转反馈),若收到加盖机关印章的实质性决定(如不予立案、驳回申请),可依法复议 / 诉讼;
- 对 12345 平台的 “进度告知”“转办说明” 不服,不建议直接复议 / 诉讼,可通过法定渠道向承办机关申请履职。
2. 对行政机关:规范回复内容,明确区分服务与履职
- 12345 平台回复应注明 “仅为便民服务反馈,不构成正式行政决定”,避免使用 “不予立案”“驳回申请” 等处分性表述;
- 承办机关通过 12345 作出实质性处理(如立案 / 不予立案、同意 / 拒绝诉求)时,应另行出具加盖正式印章的书面文书,而非仅在平台简单回复;
- 接线管理机关作出 “不予受理决定” 时,需援引明确法律依据,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确保程序合规,避免因形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
六、总结
12345 热线回复的复议 / 诉讼可行性,核心看 “是否构成实质性行政行为”:
- 单纯 “进度告知”“转办反馈”→ 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 加盖机关印章的 “实质性处理决定”(如同意 / 拒绝履职、不予立案)→ 可复议、可诉讼;
- 接线管理机关 “不予受理决定”→ 可能纳入复议 / 诉讼范围(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未来司法实践或进一步明确区分标准,但当前最稳妥的方式仍是 “优先通过法定渠道主张权利,留存正式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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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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