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怎么写?(受理未告知、超期不立案)

书写思路

首先得明确市监局存在2个违法点,要把两者的逻辑关系理清楚:先是受理未告知,再叠加超期未立案,两者都是程序违法,需要分别对应法律依据,同时结合起来说明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

事实部分得按时间线来,这样清晰。第一步要写申请人提交投诉 / 举报的情况,包括时间、方式、内容,还有市监局是否签收,这是基础事实,得有证据支撑,比如邮寄记录、提交截图。

然后重点写 “受理未告知”—— 根据规定,市监局收到材料后应该告知受理情况,但实际没告知,这里要明确法律依据,比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告知时限,比如 7 个工作日内告知,得把这个时限点出来,对比市监局没做的事实。

接下来是 “超期未立案”,重点放在举报的立案时限,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可延长至 30 个),要计算清楚从收到材料到现在逾期多少天,扣除法定节假日,明确超期的具体时长,还要写申请人是否催告过,市监局的回应,这样能体现市监局的不作为持续存在。
理由部分,先讲事实,再对应法律依据说理由。首先,受理未告知违法:引用《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告知义务,说明市监局没履行,侵害知情权;
其次,超期未立案违法:引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案时限,说明超期,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后,两者叠加的危害:因为没告知受理,又没立案,导致申请人不知道进展,权益无法保障,比如违法行为没制止、损失扩大等,把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况写出来,让理由更充分。
还要注意用户可能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有催告记录,需要在事实里体现,这样能加强市监局不作为的证据。
另外,法律依据要准确,不能错,比如受理告知看《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立案时限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两者要区分开,分别对应两个违法点。
还要避免太笼统,比如 “超期” 要写具体天数,“未告知” 要写清楚应该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比如告知受理编号、承办人、联系方式等,而市监局什么都没做。同时,要把申请人的行动写进去,比如多次沟通无果,体现申请人已经积极主张权利,而市监局一直不作为,这样更有说服力。

 

最后,结构上先事实(时间线:提交→未告知受理→超期未立案→催告无果),再理由(分述两个违法点的法律依据 + 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这样逻辑清晰,复议机关能快速抓住重点。还要提醒用户补充具体细节,比如日期、材料名称、沟通记录,因为事实部分需要具体信息才能成立,不能泛泛而谈。

一、事实经过

  1. 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基础事实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重庆香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核心诉求为“投诉举报重庆香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的耐克袜子,请求退赔、查处”,同时附具交易凭证、产品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对应证据 1:申请材料及附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确认收到上述材料(对应证据 2:快递签收记录 / 平台提交成功反馈 / 当面递交回执),至此被申请人已启动材料接收后的法定处理程序。

  2. “受理未告知” 的违法事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 / 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针对投诉事项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回复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但截至申请日(距被申请人收材料已超1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从未以平台/电话/短信/邮寄等任何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涉案事项的受理状态 ,导致申请人始终无法知晓案件是否进入处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应证据 3:申请人手机通话记录 / 短信记录 / 平台查询截图,证明未收到告知)。

  3. “超期未立案” 的违法事实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若为投诉则聚焦 “超期未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负责人批准并延长至【30 个工作日】,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已逾期______个工作日(计算方式:收材料日→届满日→主张权利日,扣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对应证据 4:期限计算表),既未作出《立案决定书》,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立案理由”“延长核查期限的依据”;期间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______日两次通过【电话(录音:)/ 政务平台留言(截图:______)】催告被申请人说明进展,被申请人仅口头答复 “正在处理”,未提供任何书面凭证或具体时限(对应证据 5:催告沟通记录及录音文字稿),属于典型的 “超期未立案且无正当理由”。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理由(紧扣 “受理未告知”“超期未立案” 双违法点)

  1. “受理未告知” 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及法定告知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受理情况书面记录留存;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记录留存。”

    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未在 7 个工作日内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对案件 “是否进入流程”“何时能推进” 完全不知情,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违反行政行为 “程序正当” 的基本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2. “超期未立案” 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时限要求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既未在 15 个工作日内立案,也未举证证明存在 “需延长核查期限的特殊情况”(如需要检测、检验等法定不计入期限的情形),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立案或告知义务,已构成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或投诉的权益未被及时救济),可能造成申请人损失扩大(如涉案产品仍在流通、商家拒不赔偿等)。

  3. 双违法点叠加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 “受理不告知” 与 “超期不立案” 的行为相互关联:前者导致申请人无法监督案件进展,后者导致案件停滞不前,两者共同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财产权益)长期处于未受保护状态,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案件信息,严重违背《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既违反法定程序,又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告知义务及立案职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