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以提供经营者名称,就不会被处罚了吗?

答:不,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即使提供了经营者名称,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三层责任:

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购买商品或服务受损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行政处罚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这是法定处罚,与是否提供经营者信息无关)

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提供经营者名称仍会被处罚?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 "发布虚假广告" 这一违法行为本身 ,而非 "是否提供经营者信息"。

提供经营者名称只是免除了 "补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等处罚。这些处罚与广告经营者是否提供经营者名称无关。

 

结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是法定的,与是否提供经营者名称没有关系;提供经营者名称仅影响其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