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
一、案例整体背景
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服务型执法,坚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针对轻微违法行为落实 “免罚” 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动力,现公布 2024 年第二期 3 起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详情
(一)案例一:即墨市某超市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案
当事人:即墨市某超市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违法事实:2024 年 6 月 25 日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待售花洒未标注水效标识,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销售者需验明水效标识,不得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构成违法。
免罚关键情形:
当事人采购时已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主动配合调查,及时下架涉案花洒。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执法闭环。
(二)案例二: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的 “玫瑰纯露” 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青岛某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4 年 1 月 26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 “玫瑰纯露” 产品标签未标识生产厂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包装需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构成违法。
整改与免罚情形: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 2024 年 2 月 2 日前改正;
2024 年 2 月 5 日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符合 “及时改正” 要求。
法律依据:
违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及 “限期改正且整改到位” 的轻微违法情形。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三:即墨区某生活用品超市经销商品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案
当事人:即墨区某生活用品超市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违法事实:2024 年 9 月 3 日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 “地瓜烧粗粮酒” 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条码,而是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构成违法。
免罚关键情形: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现场检查当天主动下架涉案商品,整改及时;
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共性与执法导向
(一)免罚案件共性特征
违法情节轻微:均为程序或标识类疏漏(如水效标识、标签厂址、商品条码),未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核心问题,无危害后果;
当事人主动纠错:均及时下架涉案商品、按要求限期整改,配合执法调查;
履行基础义务:均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或进货凭证,无主观违法故意。
(二)执法导向意义
服务型执法落地:避免 “一刀切” 处罚,对轻微违法以 “责令改正、教育引导” 为主,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干预;
责任边界清晰:既明确 “违法需纠正” 的底线(如下达整改通知、线索移交),也保障 “合规经营主体” 的权益,激发市场主体自我规范的内生动力;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通过 “免罚不免责”(纠正违法 + 线索追溯),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