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一文速通
信访须知
向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反映诉求须实名投诉,请您按照提示,据实勾选投诉事项所属情形,准确选择“信访目的”和“事发地”,将“主要诉求”“事实和理由”表述清楚,确保相关信息具体客观、真实准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互联网链接。
收到信访事项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已经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转送、交办。
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请您按照法定途径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事项,请您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按政策办理;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以及不服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出具相应告知。
同时,根据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加强督办,推动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落实责任,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对群众投诉中反映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供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交还相关材料;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办理,其中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办结。
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