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诉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什么情况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根据该项规定,向市监局等执行机关提出投诉,要求调节,是不是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吗?

此规定只是说明行政机关居中协调民事主体争议,调节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调节可能会失败,所以针对调节结果(如:调节失败)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及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市监局对投诉的受理、调节、告知均属于 “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 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即符合该条款,投诉人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市监局关于投诉事项的履职要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监局对于投诉有7个工作日受理并告知、45个工作日内调节处理、调节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等法定职责,例如:

  • 收到投诉后超 7 个工作日未告知是否受理;
  • 受理后超 45 个工作日未组织调解或反馈结果;
  • 终止调节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以上均属于 “不依法履职”,复议机关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申请复议举证要点

为确保复议机关支持您的主张,必须提供三类关键证据:

  1. 您已提出投诉的证据:如全国 12315 平台投诉截图、邮寄投诉材料的签收记录;
  2. 市监局不依法履职的证据:如超期未受理、超期未调节的平台截图;
  3. 市监局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受理时限)、第二十一条(调解时限)等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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