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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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7日,李某到某调料店购买“星湖”乙基麦芽酚7瓶,花费420元。李某付款后检验所购商品时发现购买的7瓶乙基麦芽酚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某调料店该质量产品并处以罚款500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调料店给予十倍赔偿金4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在某调料店处购买的乙基麦芽酚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调料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是,乙基麦芽酚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在日常生活中用量较少且保质期普遍为18个月,李某一次性购买7瓶的行为与一般常理性消费不符,故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需要。且被告某调料店辩称李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对上述观点未提出异议。综上,李某的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且已经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基于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某调料店退还李某货款420元,并补偿李某1000元。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精准把握立法本意,平衡各方利益,依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回归立法原意: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宗旨在于制裁不法与预防风险

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退一赔十”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以经济制裁惩戒违法经营,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侧重于对经营者“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其核心是打击不法。因此,司法实践在支持正当维权的同时,必须审慎把握食品安全赔偿责任的“消费”要件,避免该制度成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牟利工具。

二、明确司法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否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资格,而是通过精细化的事实认定,结合商品属性、日常消耗量、保质期限及一般社会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李某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这种审查方式,既打击遏制了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又避免让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实现了罚过相当的效果。

三、延伸审判效果:引导社会行为与规范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的发布,均在食品安全领域强调这一裁判规则。一方面,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让职业索赔行为无隙可乘;另一方面,也引导广大消费者应基于真实消费需求进行诚信维权,避免陷入“以恶制恶”的维权误区。双向构建“经营者守法、消费者理性、监管到位”的社会共治格局,根治食品安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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