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个许可证,退一赔三!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案涉路由器不具备进网许可,却将其作为具有进网许可的产品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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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进网通信模块的路由器是否等同于获得进网许可证,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陈某东于2022年3月19日在某科技公司的“某网络设备专营店”下单购买5G千兆无线路由器,交易价格为2499元,该店客服人员明确该路由器有3C进网许可证。陈某东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案涉路由器,案涉路由器可以进网使用,内置有5G通信模块,由某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但外部没有粘贴进网许可证。陈某东认为路由器进网许可需要整机申请,内置的模块进网不代表案涉路由器整体获得进网许可,且获得进网许可应该在产品外部张贴进网许可证,某科技公司系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退还陈某东货款2499元并承担三倍赔偿7497元,共计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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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无线路由器并未粘贴进网许可证,虽然内嵌有通信模块,但该模块为案涉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对整个案涉产品的进网许可,应当认定案涉路由器并未获得进网许可资格。某科技公司在案涉路由器的销售过程中明知案涉路由器不具备进网许可,却将其作为具有进网许可的产品进行宣传,使作为普通消费者的陈某东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购买行为,应认定该公司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陈某东返还货款2499元、赔偿三倍损失7497元。宣判后,陈某东、某科技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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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公共电信网的设备必须取得进网许可证,并将许可标志粘贴在设备外观上,该许可制度事关网络与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虽规定了电信设备进网须有进网许可,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进网许可的形式,案涉电信产品具备进网条件,且有合法的进网模块的情况下,对案涉产品是否获得合法进网许可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本案对该种情况的进网许可认定进行明确,不仅对类案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还有助于规范该类产品的销售,维护市场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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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 行稳致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接入公共电信网的设备必须取得并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该许可制度事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进网许可证是电信设备合法上市销售的“准生证”和“通行证”,其缺失将直接导致电信设备“禁止销售”,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任何规避行为不仅违法,更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须承担“假一赔三”责任。对此,建议从事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如下保障:

一是强化合规前置意识。经营主体应当深刻认识到进网许可证是法律底线。应建立产品合规审查机制,从电信设备研发立项即纳入许可申请流程,确保产品上市前完全合规。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指定专人负责许可证的申领、管理和标识粘贴工作,建立可追溯的台账制度。加强对代工厂商和供应商的合规约束,将许可要求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三是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主动告知消费者可通过工信部网站查验真伪,化解信息不对称,更好地赢得市场信任。四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现许可标识遗漏或者模糊等问题,应立即主动联系消费者解释并补救,避免矛盾纠纷升级。

司法判决在于惩后,而经营主体自治发展在于防先。唯有合规经营,将安全与诚信置于首位,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3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5条第2款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没有这个许可证,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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