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索赔案例汇总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章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该指导案例中,2012 年 5 月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 14 包已过保质期、价款 558.6 元的 “玉兔牌” 香肠,索赔十倍赔偿未果后起诉,法院最终判令超市赔偿 5586 元且判决生效;裁判核心在于认定孙银山因非生产经营目的购买商品属于消费者,超市未清理过期食品构成 “明知”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且明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不受消费者主观是否明知食品问题的限制,该案例为食品安全领域 “知假买假” 维权提供司法支持,强化了食品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助力社会监督净化食品市场。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专题
问题 1 总结
“知假买假” 者小额多次向不同经营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若单次购买价款不足 10 元,按规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 1000 元的应按 1000 元计算,而非仅支持价款 10 倍;购买者分别起诉不同经营者的,法院需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既要打击违法经营,也要坚持 “过罚相当”,并可通过移送线索、发出司法建议形成治理合力。
问题 2 总结
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购买的,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过期药品属于劣药,销售者需依法承担责任,且法律未因购买者是职业打假人而剥夺其索赔权;赔偿金额可参照食品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按价款 10 倍计算,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算,超出合理消费范围的部分则不支持,避免 “小过担大责”。
问题 3 总结
购买 “三无食品” 能否主张 10 倍惩罚性赔偿,需区分食品类型:预包装食品未按标准标注相关信息的,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赔偿;食品小作坊、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不应仅因无标签认定为不合格。同时,无论何种 “三无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均需以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超范围的不支持;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可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多维度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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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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